離岸利潤及地域來源原則

香港只對源自香港或在香港產生的利潤徵稅,公司可申索利潤屬離岸,但舉證責任在納稅人。稅務局審查合約在哪裏洽談和簽訂、貨物或服務在哪裏轉移,以及誰作出關鍵決定。部分外地被動收入亦須通過經濟實質測試。

地域來源原則說甚麼

利得稅對在香港經營行業、專業或業務所得、源自香港或在香港產生的利潤徵收。這句話並不取決於公司在哪裏註冊、董事住在哪裏,或銀行戶口設在哪裏。法律問的是利潤在哪裏產生;法院的見解是,找出賺取利潤的業務活動,再問這些活動在哪裏進行。

稅務局在有關利潤來源地的指引中發表其看法,視之為每類收入的事實及程度問題。兩間銷售類似產品的公司,可能因為營運安排不同而得出不同結論。

地域來源原則適用於利潤,而不是所有收入。薪金按另一種稅項課稅,而自2023年起,跨國集團成員的特定外地被動收入,由專門機制處理,詳見下文。

不同業務如何判斷來源

對貿易利潤來說,關鍵事實是買賣合約在哪裏訂立,即條款在哪裏洽談和議定、合約在哪裏成立。香港公司的員工在香港與海外客戶和供應商洽談,即使貨物從未進入香港,利潤通常仍源自香港;若買賣由身處香港以外的人洽談和訂立,離岸申索便有可能成立。

服務費方面,焦點轉到服務在哪裏提供。由在香港工作的員工提供的顧問服務,即使客戶在外國,也屬於香港。佣金和代理收入,要看代理人在哪裏做了賺取佣金的工作。利息等收入,則要看提供信貸的地方,金融機構另有不同規則。

混合情況需要分攤。如果部分合約在香港洽談而其他在新加坡洽談,公司可能只申索後者,並為每一組提供證據。籠統地申索全部收入,最容易受到質疑。

舉例:一間設計公司有三組客戶。第一組的合約由香港團隊洽談並在香港簽署;第二組完全由新加坡關聯公司的員工根據服務協議處理;第三組是混合。第一組屬香港利潤,第二組可憑關聯公司的合約和工時記錄支持離岸申索,第三組則須按各階段的進行地點分拆。

離岸申索需要的證據

稅務局通常會發出問卷,詢問業務模式、營運人員,以及一宗樣本交易的各個階段。你要準備好顯示洽談地點的合約和通信、主要員工的行程及出勤記錄、代理人或分包商的資料及所在地、付運文件、銀行資金流向和董事會會議記錄。支持證據要在當時建立,而不是在被審查時重組。

脆弱的事實包括:董事在香港簽署,而商業洽談在別處進行;或海外僱員的真正上司其實坐在香港。這些細節可以推翻整項申索。同樣,聲稱利潤屬離岸、卻在香港辦公室以一支團隊處理所有訂單的公司,會很吃力。

在帳簿中按活動所在地標記收入和成本,使申索和開支分攤都能從分類帳計算出來。開支只可就其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部分扣除,所以賺取離岸利潤的成本,不能用來抵銷本地利潤。

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

自2023年1月1日起,香港對跨國集團成員在香港收取的某些外地被動收入適用豁免機制,涵蓋股息、利息、出售股權的收益和部分知識產權收入。收款人符合經濟實質測試或其他條件時,這些收入不被課稅;具體條件視乎收入類別。

對在香港設有中介控股公司的集團,這意味着該控股公司的實質,包括僱員、辦公室和決策,即使收入源自外地,現在也有影響。一間從附屬公司收取股息、但在香港既沒有員工也沒有辦公室的公司,應向顧問檢討其立場。

大型跨國集團還應留意香港為在範圍內集團引入的最低補足稅,它與利得稅並行運作;門檻和機制屬專業顧問的範疇。

常見錯誤與記錄保存

常見錯誤包括:僅因客戶在海外就申索離岸、以為外國銀行戶口可轉移來源、忘記記錄董事出差時作出的決定,以及某年提出離岸申索、翌年又申報為本地利潤而沒有解釋事實有何改變。另一個錯誤是把香港與外地活動混在同一個成本中心,令開支沒有分攤基礎。

為每一項重要收入來源建立檔案:業務模式描述、一宗樣本交易的軌跡、主要合約,以及每年一份確認事實維持不變的說明。事實改變時,例如聘請香港銷售團隊,要更新說明,並在下次報稅前告知顧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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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難題

離岸申索被稅務局查詢時,才發現合約、電郵及出差記錄沒有系統保存。

解決方法

自行整理顯示合約在何處洽談及履行的合約、電郵及出差記錄。4b2b 產品不會把文件連結至交易或建立證據鏈。

02
難題

本地及離岸收入沒有分開記錄,會計師難以準備利得稅計算表。

解決方法

與會計師商定如何在帳目中分開本地及離岸收入。系統不會自動標記,亦沒有按來源分類的報告。

在香港註冊成立,所有利潤都要課稅嗎?

不是。香港只對在香港經營的行業或業務所得、源自香港的利潤課稅。註冊地、董事所在地和銀行戶口都不是決定性因素,關鍵是賺取利潤的業務活動在哪裏進行。離岸申索須提供證據,所以報稅前就要計劃好文件。

甚麼證據可以支持離岸利潤申索?

顯示條款在哪裏洽談和議定的合約及通信、主要員工的行程及出勤記錄、代理人和分包商資料、付運及銀行記錄,以及董事會會議記錄。稅務局通常會發出關於業務模式的問卷。交易當時建立的證據,遠比事後重組更有分量。

可以只就部分收入申索離岸嗎?

可以,只要事實支持。混合業務可以把收入分攤為本地與離岸,並為每組合約提供證據。開支只可抵銷其所產生的利潤。如果部分合約在香港處理,卻一概申索全部收入離岸,最容易受到質疑。

甚麼是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?

這是自2023年1月1日起,適用於跨國集團成員在香港收取的外地被動收入的機制,包括股息、利息、出售股權收益和部分知識產權收入。收款人符合經濟實質或其他指定條件時,收入獲豁免。設有香港控股公司的集團,應向顧問檢討立場。

跨境業務

自行保存的證據

財務 ERP 用於記帳;離岸申索須與顧問一同向稅務局提出。